九江法院网讯 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偷东西也一样,不要因为东西小就去偷,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对于农民来说,自家养的鸡被人偷了是一件很可恨的事情。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偷鸡贼”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星来到邻居吴某关鸡的破房子里,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一只黑色土母鸡盗走;2019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星来到邻居吴某关鸡的破房子里,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一只黄色土母鸡盗走;201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星再次来到邻居吴某关鸡的破房子里,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一只黑色土母鸡盗走;上述三只鸡均放到自家二楼的鸡笼内圈养。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星拿着一只黄色蛇皮袋第四次来到邻居吴某关鸡的破房子里,趁夜深人静之机,将其一只黄色土母鸡和一只麻色土母鸡装在袋中盗走。途中被失主吴某发现,到吴某星家将被盗的四只土母鸡找回,其中一只黄色土母鸡被吴某星杀掉吃了。
目前,被告人吴某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修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五只土母鸡价格为1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修水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判处结果将继续跟进。








